普通法传统:大宪章、陪审团与判例
普通法传统:大宪章、陪审团与判例 一、大宪章:普通法的宪章 1215年6月,约翰王在兰尼米德签署的《大宪章》共63条,后世最常引用的是第39条(非经依法审判不得逮捕监禁)和第40条(不得出售正义)。第39条的原文是:“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侪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第40条更短:“朕不向任何人出售,亦不拒绝或拖延任何人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而政治上最锋利的是第12条与第14条:除国王赎身、长子册封骑士、长女出嫁三项传统贡金外,国王征收任何协助金或免役税,须召集教俗贵族与各地骑士共同商议——议会征税权的胚胎,就埋在这两条里。但少有人注意,这份文件同时是一份"普通法的宪章”:第17条规定,普通诉讼不再随国王的宫廷四处流动,而应在固定地点审理——威斯敏斯特的普通诉讼法院由此落脚;第18条规定,新侵占、收回继承地、最终圣职推荐权三种土地诉讼,须由国王法官下到各郡、会同当地骑士审理——巡回审判被写进了宪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