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史:从费城到北京的成文宪法之路
一、费城之夏:1787年的制宪会议
1787年5月25日,北美十二州派出的五十五名代表(罗德岛拒绝出席)陆续走进费城的独立厅。会议名义上的任务是修改《邦联条例》——那部文件之下的合众国没有征税权、没有常备军、没有统一的行政首脑,各州关税互卡,谢司起义刚被镇压。代表们关起门窗密议了整整一个夏天,9月17日签字时,只有三十九人签上了名字。他们交出的不是修正案,而是一部全新的宪法:原文七条,四千余词,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第七条把生效门槛压到九州——绕开了《邦联条例》“任何修改须十三州一致同意"的死结,这个"技术性绕路"本身,就是制宪者对旧秩序的最大不敬。
大州与小州的分歧几乎掀翻会议。弗吉尼亚方案主张两院席位皆按人口分配,小州扬言退场;新泽西方案坚持每州一票。僵局由康涅狄格妥协打破:众议院按人口、参议院每州两名——这个结构沿用至今。更阴暗的交易写在第一条第二款:奴隶按五分之三折算进各州人口,用以分配众议院席位与直接税;加上二十年不禁止奴隶贸易的条款,宪法用含糊措辞(通篇不出现"奴隶"二字)把奴隶制存进了国家的基石。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全程记录会议,被后世称为"宪法之父”;会议散场后,他与汉密尔顿、杰伊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写下八十五篇《联邦党人文集》,逐条为新宪法辩护——第十篇论党争、第五十一篇论"以野心对抗野心",至今是政治学的经典文献。会议还有两个常被记起的细节:八十一岁的富兰克林是最年长的代表,签字时据说指着主席座椅背上雕刻的半轮太阳说,他终于确认那是日出而非日落;华盛顿被一致推举为会议主席,四个月里几乎一言不发,却用威望压住了会场。会议实行严格的保密规则——门窗紧闭、卫兵把守、议程不得外传——这份沉默让妥协成为可能。1788年6月,新罕布什尔成为第九个批准州,宪法达到生效门槛;1789年3月,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批准过程本身也是一场论战:反联邦党人以"布鲁图斯"等笔名发表书信,警告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将吞掉各州的自由;他们的核心批评——宪法没有权利法案——直接催生了两年后的前十条修正案。唯一拒绝派代表参会的罗德岛,直到1790年5月才批准宪法,成为十三个创始州中最后一个加入者。
二、《人权宣言》:十七条的政治哲学
1789年8月26日,巴黎的制宪议会在攻克巴士底狱的震荡中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讨论期间,议员们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措辞、为财产权是否写入争得面红耳赤,教士与贵族代表一再要求先宣布"义务"再宣布"权利",被西耶斯等人驳回。全文十七条,不足两千字,起草时参考了刚刚诞生的美国各州权利法案——拉法耶特(Marquis de Lafayette,1757—1834)曾把草稿寄给大洋彼岸的杰斐逊征求意见。它随即被置于1791年法国宪法的卷首,成为"宪法的序言"。
十七条几乎条条都是政治哲学的命题。第三条:“主权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不得行使非明确源自国民的权力。“第六条:“法律是公意的表达”——每个公民都有权亲自或通过代表参与立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十一条宣布自由传达思想与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言论与出版自由由此立足。而第十六条留下一句被后世反复引用的判词:“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句话为"宪法"下了定义:不是一部叫宪法的文件,而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分立这两个结构性事实。第十七条把财产权称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市民阶级的财产诉求与人权宣言并列入宪,预示了这部文件的双重性格。宣言在此后的革命激流中时而被奉为圣经、时而被部分悬置,但它提供的句式——“人生而自由,权利平等”——从此成为全世界宪法写作的共同语法。宣言的法律生命远长于它的第一份载体:1946年第四共和国、1958年第五共和国的宪法序言均确认其效力;1971年,法国宪法委员会在著名的"结社自由案"中首次援引宣言审查法律条款——一份1789年的政治宣言,在颁布一百八十二年后正式成为可裁判的宪法规范。
三、修正案与司法审查:美国宪法的活法
费城宪法对权利保障只字未提,这几乎让它在批准过程中翻船。多个州以增补权利条款为批准条件,麦迪逊在第一届国会把承诺兑现:1791年12月,前十条修正案生效,合称《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宗教与集会,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理搜查与扣押,第五修正案确立"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与正当程序条款。
宪法没有写谁有权解释宪法,答案在1803年由一场政治角力给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1755—1835)裁定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扩大最高法院初审管辖的部分违宪——最高法院由此为自己争得了司法审查权:“阐明何为法律,是司法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内战之后,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1865—1870)废除奴隶制、确立平等保护与公民投票权;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后来成为二十世纪民权案件的第一武器——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正是依此裁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推翻了1896年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两个半世纪里,这部四千词的宪法只增加了二十七条修正案——其中包括唯一一对互相废除的第十八修正案(1919年禁酒)与第二十一修正案(1933年撤销禁酒)。司法审查的历史同样布满暗礁。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最高法院裁定黑奴及其后代不能成为美国公民、国会无权在领地禁止奴隶制——这项判决被广泛视为内战的导火索之一,也是司法审查史上最耻辱的一页。1937年,面对接连否决新政立法的保守多数,罗斯福抛出"填塞法院"计划,试图为每位年过七十的在任大法官增设一名助理法官;计划虽在国会受挫,法院却随即转向,新政立法自此畅通——制度以自身的弹性,避免了一次正面对撞。条文极简、寿命极长,靠的是修正案机制与司法审查这两台自我更新的引擎。
四、魏玛宪法:民主的早产儿
1919年1月,战败的德国在魏玛小城召开国民议会——选择魏玛,既为避开柏林的街头暴力,也为向歌德与席勒的城市借一点文化正统。7月31日,宪法以二百六十二票对七十五票通过,8月11日生效。全文一百八十一条,起草人、法学家普罗伊斯(Hugo Preuß,1860—1925)为它设计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民主装置:二十岁以上男女公民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权(德国妇女由此第一次投票);议会选举采用比例代表制;第二编专章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从言论自由到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应有尽有;它还系统写入婚姻、家庭、劳动与教育的保障条款,被公认为第一部名副其实的"社会宪法”。
但宪法在结构上埋着致命的自相矛盾。总统由全民直选产生,任期七年,手握任命总理、解散国会的大权;议会又以比例代表制碎裂成十几个政党,稳定的多数几乎不可能出现。最危险的是第四十八条:总统在"公共安宁与秩序"受威胁时可采取必要措施、暂停基本权利——这条为应付暴动而设的紧急条款,成了绕过议会的后门。艾伯特总统任内动用该条款逾百次;1930年后,布吕宁、巴本、施莱歇尔三届"总统内阁"几乎全靠第四十八条治国,议会彻底空转。1932年的国会选举中,纳粹党成为第一大党,却始终拿不到单独组阁所需的多数——比例代表制下无人过半,反而成了总统内阁长期存在的借口。1933年1月30日,兴登堡依宪法程序任命希特勒为总理;3月,《授权法》在国会纵火案后的恐怖气氛中通过,政府立法从此无需国会同意——魏玛宪法未经废除即被掏空。它的墓志铭由后世宪法学家写下:最进步的条文救不了一套缺乏民主多数支撑的制度,紧急权力必须被宪法自己看住。
五、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共同纲领》六十条,在普选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前代行临时宪法职能:规定新中国的国体政体、经济政策与公民权利义务。1953年《选举法》颁布,全国范围内完成基层普选,选出一千二百二十六名全国人大代表。同年底,毛泽东率宪法起草小组进驻杭州西湖畔,小组成员随身带着从图书馆搜集的十几国宪法文本逐一比较取舍,经封闭起草拿出初稿;1954年6月草案公布交付全民讨论,参加讨论者达一亿五千多万人,整理意见一百三十八万余条,相当部分被吸收进文本。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章一百零六条: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十条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国家机构章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的国家权力架构。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全民普选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从起草到通过历时约一年零九个月:政协组织学习讨论、宪法起草委员会八易其稿、中央多次逐章逐句审读,再到一届全国人大的逐条审议——程序之郑重,在此前的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制宪过程还留下一个细节:为容纳各方意见,草案讨论中连国号是否保留"中华民国"简称都被认真辩论过,最终决定删去简称——宪法文本的一字一句,都经过公开的讨价还价。
六、四种命运:宪法的生与死
四部宪法文本的后半生走向四个方向。美国宪法以极端的稳定存活两个半世纪,二十七条修正案与判例层共同构成"活的宪法”;它的启示是刚性文本必须配备合法的更新管道。《人权宣言》在革命激流中几经沉浮,最终在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序言中被重新确认为宪法渊源——好的原则比它的第一份载体活得久。魏玛宪法则留下最昂贵的教训:比例代表制没有门槛、总统与议会二元对峙、紧急条款缺乏自锁机制,三条技术缺陷合力绞死了民主;战后《德国基本法》逐条对症下药——设置政党进入议会的得票门槛、建设性不信任投票、紧急状态权的议会化,并将人的尊严与民主共和原则列为任何修宪不得触及的"永久条款"。它甚至连名称都留了退路:不叫"宪法"而叫"基本法",静候统一之日。所有这些都是针对魏玛的补丁。
《人权宣言》的故乡也完成了制度重组:1958年戴高乐主导的第五共和国宪法确立半总统制,总统与议会双头制衡,至今运转稳定——法兰西用一部新宪法,消化了此前十二部宪法留下的全部教训。
五四宪法的道路同样曲折。1975年宪法仅三十条、塞进大量政治口号;1978年宪法有所恢复仍未脱窠臼;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其后经1988、1993、1999、2004、2018年五次修正案持续更新,2014年起12月4日被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之前——章节顺序的这次调整,被普遍解读为权利先于权力的宣示。从费城到北京,宪法史的共识逐渐清晰:宪法的生命不在于条文的华丽,而在于它能否被遵守、被解释、被和平地修改。麦迪逊的审慎、魏玛的伤口、1954年的全民讨论,指向同一句话——写在纸上的宪法只是开端,活在制度里的宪法才是答案。从费城独立厅的紧闭门窗,到北京怀仁堂的全票通过,成文宪法两个半世纪的实验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