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传统:大宪章、陪审团与判例
一、大宪章:普通法的宪章
1215年6月,约翰王在兰尼米德签署的《大宪章》共63条,后世最常引用的是第39条(非经依法审判不得逮捕监禁)和第40条(不得出售正义)。第39条的原文是:“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侪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第40条更短:“朕不向任何人出售,亦不拒绝或拖延任何人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而政治上最锋利的是第12条与第14条:除国王赎身、长子册封骑士、长女出嫁三项传统贡金外,国王征收任何协助金或免役税,须召集教俗贵族与各地骑士共同商议——议会征税权的胚胎,就埋在这两条里。但少有人注意,这份文件同时是一份"普通法的宪章”:第17条规定,普通诉讼不再随国王的宫廷四处流动,而应在固定地点审理——威斯敏斯特的普通诉讼法院由此落脚;第18条规定,新侵占、收回继承地、最终圣职推荐权三种土地诉讼,须由国王法官下到各郡、会同当地骑士审理——巡回审判被写进了宪章。
换句话说,贵族们逼国王签下的不只是对王权的限制,也是对新生王室司法的确认:他们要国王的法官定期来、在明处审、按固定规矩审。1216年约翰去世,幼主亨利三世的摄政们三次重新颁布大宪章以换取贵族支持;1225年的定本把森林法事项分出另立《森林宪章》,并以一次全国征税作为交换——征税须同意的原则就此坐实。1297年,爱德华一世颁布《宪章确认书》,把大宪章列入王国制定法卷宗。八百年后,其中的教会自由、伦敦城特权与正当程序三个条款,至今仍保留在英国的成文法汇编里。
二、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普通法真正的缔造者是约翰王的父亲——亨利二世(1133—1189)。
改革的先声是一场失败的对峙。1164年,亨利二世召集贵族于克拉伦登宫,颁布《克拉伦登宪章》十六条,核心是收回教会法庭的管辖:犯罪的教士须先在世俗法庭出庭受审,教会案件的上诉须先经国王同意而非径赴罗马。他的挚友、由大法官转任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托马斯·贝克特(1118—1170)翻脸抵制;1170年12月29日,四名骑士在坎特伯雷大教堂的祭坛前将他刺杀。舆论大哗,亨利二世赤足悔罪,1172年在阿夫朗什与教廷和解,放弃了宪章中最敏感的条款——教俗管辖的拉锯还要再缠斗三百年,但国王司法扩张的方向已经确定。1154年他登基时,接手的是封建司法的大杂烩:领主法庭、教会法庭、郡法庭各自为政,同案不同判。他的办法不是废掉旧法庭,而是提供一种更好的竞争品:国王的司法。
1166年《克拉伦登敕令》规定,各百户区推举十二人、各村镇推举四人,向巡回法官宣誓检举本地的重罪嫌疑人——这是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前身)的开端。1176年《北安普顿敕令》把全国划为六个巡回区,巡回法官定期下乡开庭,把中央的法律带到地方,再把地方的习惯带回威斯敏斯特。对土地纠纷,他发明了快捷的占有之诉:新侵占之诉保护被强占土地者,由十二名邻人认定"是否新近被剥夺了占有”,一旦认定先恢复占有再说;收回继承地之诉保护被阻挡的继承人。这些诉讼不看领主脸色,只看邻人的集体记忆。约1187年成书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相传出自首席司法官格兰维尔)是第一部普通法教科书,开篇就为这套不成文的规则正名:英格兰的法律虽未成文,称之为法律并无不当。
这套体系的入口是令状:原告花钱向国王秘书处买一张盖印的命令,不同令状对应不同诉讼程式,选错令状即告败诉。土地争议有正宗的"权利令状”,但更受欢迎的是亨利二世发明的三种快捷"占有令状”——新侵占、收回继承地、最终圣职推荐权之诉:它们不追问"谁才是真正的所有人",只问"最近谁在占有、是否被无理剥夺",十二邻人即可作答。令状生意越红火,贵族越警惕:1258年《牛津条例》迫使国王承诺,秘书处不得擅自创设新令状;1285年《威斯敏斯特第二条例》留了一道活口——允许书记官对"类似案件"(in consimili casu)变通旧令状,普通法因此得以缓慢地长出新枝。程序先于权利,救济先于实体——普通法的性格,在十二世纪就定下了。
三、十二邻人的誓言
陪审团的远祖是加洛林王朝的"宣誓调查":国王派人到地方上,召集一批知情人宣誓回答土地与权利的归属。诺曼人把这套办法带进英格兰——1086年《末日审判书》的全国土地大清查,靠的就是各郡的宣誓调查。亨利二世把它常规化:民事上,十二邻人认定占有事实;刑事上,检举团指认嫌疑人,被检举者再交付神判——水审、火审,由上帝表态。
转折发生在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公会议禁止教士参与神判仪式,神判一夜之间失去宗教效力。嫌疑犯检举了却无法审判,怎么办?英格兰的法官们就地取材:既然十二邻人能认定土地占有,何不再找十二人认定有罪无罪?1220年代,审判陪审团在巡回法庭上逐渐成形。起初陪审员是"知情人",凭自己所知裁判;几百年后他们才演变为只凭庭上证据的中立裁决者。与之配套的是一项吓人的追责制度:若另组陪审团认定原陪审团裁断错误,原陪审员要受"追责之诉"(attaint),面临没收财产与监禁——裁决因此必须建立在能摆上台面的依据上。直到16、17世纪,证人宣誓作证与公开对抗式庭审成形,陪审团才彻底完成从"邻里的证言"到"证据的裁判者"的转身。制度还有个古怪的入口:被告必须自愿"接受国人的审判",拒绝者不受审——于是1275年的法律规定对其处以"严苛监禁",实践中演化为在胸口压上重石,压到答话或压死为止;宁死不应审者大有人在,因为未经定罪,家产就不会被没收,妻儿尚有活路。到14世纪中叶,法律允许被告反对检举过他的人再坐进审判陪审团,大小陪审团就此分途。
1670年,陪审团的独立迎来决定性一案。贵格会教徒威廉·佩恩在伦敦街头布道,被控非法集会,十二名陪审员顶着法官的怒骂与断食断水的关押,坚持判无罪。法官转而处罚陪审员,领头的爱德华·布什尔申请人身保护令,王座法院首席大法官沃恩裁定:陪审团依证据与良知裁判,法官不得因裁决结果处罚陪审员。从此,十二个人的良心,法官也管不着。布什尔案还立下另一层原则:陪审团只对上帝与良知负责,按惯例连"为什么这样判"都不必解释——裁决的不可追问,恰是它抵抗权力的铠甲。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小陪审团负责定罪的分工延续至今——英国在1933年废除了大陪审团,美国则把它写进了宪法第五修正案。
四、从年鉴到遵循先例
普通法没有法典,它的载体是判决。13世纪中叶,王室法院出身的布拉克顿(约1210—1268)写下《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留下那句名言:“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在上帝与法律之下。“他写作时手边放着两千多个判例卷宗——判例汇编的传统几乎与普通法同龄。从1268年到1535年,法律学徒们用法律法语记录法庭辩论,编成《年鉴》,一年一卷,持续两百六十余年;16世纪,科克(1552—1634)的私人《判例汇编》树立了权威范本——他以王座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尊亲笔记录并评注案例,身后又留下四卷《英格兰法原理》,第一卷逐句疏解利特尔顿的《土地保有权》,把中世纪的封建土地法译成近代语言;18世纪,布莱克斯通(1723—1780)在牛津开设英国法讲座,1765至1769年出版四卷《英国法释义》,第一次把普通法整理成"人之权利—物之权利—私犯—公犯"的完整体系,北美殖民地的律师几乎人手一套;1865年,法律界成立判例汇编公会,官方色彩的判例报告出版至今——报告员必须是出庭律师,判决付印前还经法官本人核订。
先例何时有了"约束力”?严格意义的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到19世纪才定型:法院层级清晰了,判例报告可靠了,规则才硬起来。1898年,上议院在伦敦电车公司案中宣布,本院也受自己先例的绝对约束;直到1966年,上议院才以一份《实践声明》收回这项自我束缚,宣布先例"通常应予遵循,但当严格遵循会导致不公时,可以背离”。操作层面,律师们练就一门手艺:把一个判决拆成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与附带意见(obiter dicta),前者约束后人,后者仅供说服;先例不合用,就找事实差异把它"区别"开。普通法因此既稳定又能动——它向过去负责,但永远给当下留着活口。
五、大法官的良心
普通法太讲程式,救济又基本只有损害赔偿一种,碰到"违约方就该继续履行"“受托人吞了托管财产"这类事,它束手无策。14世纪起,打不赢官司的臣民开始向国王递请愿书,请他以良心干预;请愿书越来越多,国王转交大法官处理。大法官是教士出身、号称"国王良心的守护人”,审案不靠令状,而责令对方起誓答问。1474年,大法官第一次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命令——衡平法院由此自立门户。
衡平法院的武器库与普通法截然不同:普通法基本只给损害赔偿,衡平却能签发禁令(injunction)命令停止侵害、判令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强制履行合同、责令对方交出藏匿的文书——救济直接作用于"人"而不只是钱。1673年起担任大法官的诺丁汉勋爵(1621—1682)把零散的衡平裁判整理成体系,后世称他"衡平法之父";他的名言是,衡平所依的良心不是法官个人的好恶,而是"存在于规则与先例中的良心"。
衡平法最大的创造是信托:十字军骑士东征前把土地托付给友人管理,普通法只认受托人是所有人,衡平法院却承认受益人的权利——一套财产,两个主人,普通法管名义,衡平法管良心。1535年《用益法》试图取缔这种做法,结果只是把"用益"改了个名字叫"信托",继续生长。1615年牛津伯爵案,衡平法院与普通法法院正面冲突,时任王座法院首席大法官科克寸步不让,詹姆斯一世最终裁决:两法冲突时,衡平优先。1873年至1875年的《司法法》把两套法院合署办公,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于一院——法律史家梅特兰(1850—1906)的比喻最传神:两股水流汇进了同一渠道,但水并没有混合。衡平法的运行还靠一套世代相传的格言:“衡平法追随法律”(它补充而非推翻普通法)、“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行事公平”、“衡平法把应做之事视为已做”——这些朗朗上口的短句,本身就是衡平法的教科书。
六、普通法的世界旅行
普通法跟着米字旗走向世界:北美十三州(路易斯安那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整体继受;印度在本地法之上嫁接了普通法的程序与证据法;香港1997年后由《基本法》第八条明文保留普通法制度。今天,全球约三分之一人口生活在普通法系之下。
美国是最大的一块继受地。独立之后,各州以"继受制定法"宣布独立日之前的英格兰普通法在本州继续有效;肯特的《美国法释义》(1826—1830)与斯托里的系列注释书,把普通法转译成合众国的法律语言。陪审团审判则被直接写进宪法:正文第三条保障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判,第六修正案保障迅速而公开的陪审审判,第七修正案保住普通法诉讼中的民事陪审权——十二邻人的传统,就此成了成文宪法的一部分。
这个法系留给世界的,不只是判例技术,更是一套制度气质:法庭对抗制,律师驱动诉讼,法官从资深出庭律师中遴选,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确。从兰尼米德到布什尔案,普通法用九百年反复演练同一个动作——法律人对权力说"不"。它相信的不是法典的完美,而是一代代法官在一个个案子里积累的经验。这种法律看起来支离破碎,却像珊瑚礁一样,靠无数细小的骨骼,长成了坚硬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