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专题:铜表、大全与复兴
一、铜板上的法律诞生
罗马共和国早期,法律是贵族祭司团的记忆游戏:何时能起诉、用什么程式、判决依据什么,只有他们知道。平民打官司,得先去请教祭司——公正系于对方的记忆与良心。据李维《自建城以来史》记载,前462年,保民官特伦提利乌斯·哈尔萨首次提议任命立法委员,把法律写成条文。贵族抵制了十余年;传说罗马还派使者赴雅典考察梭伦立法。前451年,十人委员会终于成立,当年写出十表,竖立在罗马广场;前450年第二届委员会再补两表。这就是《十二铜表法》。
流传下来的条文粗粝得惊人。第一表规定:原告传被告出庭,被告拒不到场,原告可在证人面前强行扭送;被告若年老多病,原告还须为他备一头驮畜。第三表处理债务:判决后给三十天宽限,期满债权人即可拘押债务人,枷锁以十五磅为限,拘押期间债务人自备口粮;若仍无人担保,债权人可把他卖到台伯河以外为奴——晚期作家格利乌斯还转引说,有数个债权人时甚至可以分割其身体,这条多半从未执行,但它确实写在法里。第四表承认父亲对子女握有生杀与出卖之权;对明显畸形的婴儿,允许处死。第五表宣布妇女即使成年也终身处于监护之下。第八表对折断自由人骨骼者罚金三百阿斯,奴隶减半;以咒歌毁人名誉者处死;夜间在他人田里收割庄稼者,处死献祭谷神。第十表禁止在城内埋葬或火化尸体,并把丧礼排场限制在三件寿衣、十名吹笛手以内。第十一表干脆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这条连西塞罗都斥为"不义",颁布数年后即被废除。
铜表颁布只是平民斗争的开端,此后两百年间,一部部新法接踵而至:前445年《卡努勒亚法》废除了第十一表的通婚禁令,平民从此可与贵族联姻;前326年《波特利乌斯法》废除债务奴役,罗马公民不再因欠债而沦为债权人的奴隶;前287年《霍滕西亚法》宣布平民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市民有约束力,无需元老院批准。成文法一旦公开,就成了平民手里可以不断撬动的杠杆。
铜表本身在前390年高卢人攻陷罗马时亡佚,条文却活在了课本里。李维称它是"一切公法与私法的源泉";西塞罗回忆,他那一代的学童都要背诵十二表。它的历史意义不在内容而在形式:法律第一次成了公共财产。平民未必赢得了每一场官司,但从此可以拿着条文与贵族对质——公开的规则,是一切法治的起点。
二、从市民法到万民法
铜表时代之后,罗马法长出第二套系统。前367年罗马设裁判官执掌司法;前242年又增设"外事裁判官",专理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之间、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的纠纷。外事裁判官面对地中海世界的商旅,无法套用只供罗马公民使用的市民法仪式,只能从各民族的交易习惯中提炼通例:买卖要合意,欠债要偿还,致损要赔偿,诺成即生效力。这套规则被称为万民法(ius gentium)——它不是国际法,而是适用于一切人的私法。经斯多亚哲学的浸润,法学家们又赋予它"自然法"的正当性:它合乎自然理性,为万民所共有。
诉讼形态也在更新。旧的法定诉讼要求当事人背诵固定套语,一词之误即告败诉:铜表规定砍伐他人树木须赔偿,有人为自家葡萄藤被砍起诉时说了"葡萄藤"而非"树",竟因此败诉——盖乌斯记下了这个著名案例。前2世纪《艾布体亚法》之后,程式诉讼取而代之:裁判官不再拘泥套语,而是开具一份"程式",写明争点与裁判规则,交给承审员依指示裁判。裁判官每年就职时还要发布告示,宣布自己任内将保护哪些请求、承认哪些抗辩;告示年年累积、任任相承,成了一部不断生长的活法典。罗马法的精细,一半出自法学家的书斋,另一半出自裁判官的告示栏。告示里长出的新诉权填补了市民法的空白:针对欺诈有"诈欺之诉",针对胁迫有"威吓之诉";客栈主与船主对旅客财物须负保管责任,纵无过失也要赔偿——地中海商旅最需要的规则,几乎全是从告示栏里长出来的。
三、法学家的黄金时代
罗马人留给世界的另一项发明是职业法学家。共和国末期,祭司长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前140—前82)第一次尝试把市民法整理成体系;到帝国初期,奥古斯都把"公开解答权"授予少数法学家,他们的解答意见法官必须尊重——法律知识从此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威,法学家中萨宾派与普罗库路斯派的分庭抗礼,持续了上百年。两派的分歧往往细如毫发:遗赠物的孳息归属、奴隶身份的认定,各执一词;皇帝们乐得在两派之间权衡,哈德良甚至把"诸家意见分歧时由皇帝裁断"写进敕令。解答权(ius respondendi)制度则把法学变成了官学——只有皇帝特许的法学家,其书面解答才约束法官的裁判。
古典期(约公元1至3世纪)群星璀璨。盖乌斯(约110—约180)生前只是行省的法律教师,他的《法学阶梯》却用"人、物、诉讼"三分法把全部私法收拾得井井有条。此书失传千年后,1816年,历史学家尼布尔在维罗纳大教堂图书馆一卷被刮净重抄为圣哲罗姆书信的羊皮纸下,重新读出了它——今天民法教科书的体例,仍是它的子孙。帕比尼安(约142—212)官至禁卫军长官;212年,皇帝卡拉卡拉杀死亲弟弟盖塔,命他为这场谋杀撰写辩护词,他回答的大意是:杀亲是无法辩护的。他为此丧命。乌尔比安(约170—223)留下了沿用至今的划分:公法涉及罗马国家的地位,私法涉及个人的利益——整个大陆法系的部门法地图,都由这个二分法展开;他最终也死于禁卫军士兵之手。乌尔比安还给正义下过一个后世法典反复引用的定义:正义是"恒常而坚定地给予每个人其应得"的意志;法律的三条诫命则是——正直生活、勿害他人、予人应得。
学说多了,法官无所适从。426年,西罗马皇帝瓦伦提尼安三世颁布《学说引证法》,干脆立法规定:盖乌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丁五位法学家的著作具有法律效力;诸家意见分歧时以多数为准;旗鼓相当时以帕比尼安为准;帕比尼安未置一词的问题,法官才可自由裁量。用投票算术裁决学说之争,听起来荒唐,却说明一件事:在罗马,学说本身就是法源。
四、查士丁尼的大全
527年,查士丁尼(482—565)在君士坦丁堡登基,面对的是上千年堆积的法律废墟:历代皇帝敕令互相矛盾,法学家著作汗牛充栋,法官不知该引哪一条。登基第二年,他就任命以特里波尼安(约500—542)为首的十人委员会清理敕令:529年编成《查士丁尼法典》第一版,534年修订版传世,十二卷,收录自哈德良皇帝以来的敕令。
更浩大的工程紧随其后。530年底,查士丁尼下令把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编为一书:特里波尼安率十六名委员——包括君士坦丁堡与"法律之城"贝鲁特两地的教授——从三十九位法学家约两千册著作中摘取九千余段,按主题分五十卷,三年告成,533年12月颁行,这就是《学说汇纂》。全书分七编:首编总论法源与法官职权,以下大体依裁判官告示的次序展开——诉讼、物、遗嘱与继承、契约、婚姻,末编处理私犯与公犯——把一千年的学说碎片重新排进司法程序的骨架里。委员们并非照抄原文:凡过时、矛盾之处,他们直接删改拼接,把不同时代的学说缝成浑然一体——这种大刀阔斧的编纂手法,后世称之为"特里波尼安改笔"。为防歧义再生,查士丁尼宣布汇纂之外的一切旧学说从此失效,也不许后人为汇纂作注——他要用一部书终结一千年的争论。同年11月,以盖乌斯著作为蓝本的官方教科书《法学阶梯》四卷颁行,兼充法学院一年级教材。它的结构就是盖乌斯式的三分:第一卷论"人"(自由人与奴隶、自权人与他权人、监护),第二、三卷论"物"(有体物与无体物、所有权、继承与债),第四卷论"诉讼"。拜占庭的法学教育也以它为轴心:学制五年,头一年精读《法学阶梯》,中间几年研读《学说汇纂》与《法典》,最后研习《新律》——五年啃完一整套《民法大全》。534年之后的新敕令多用希腊语写成,后人汇为《新律》。1583年,日内瓦学者戈特弗雷德把这四部书合刻出版,首次冠以总名**《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
查士丁尼用兵收复意大利和北非,耗尽国库,死后疆土得而复失;他禁注释、禁争论,也没能锁住后人的笔。但他做成了两件事:把罗马法文献从失传边缘抢救下来,又用皇权为它们逐一盖章。没有这次整理,罗马法多半会随拜占庭的战火一起消失——事实上,《学说汇纂》在中世纪只剩个别孤本流传,今天全世界读到的文本,追根溯源都依赖那部几经转手、现藏佛罗伦萨劳伦佐图书馆的六世纪抄本。
五、博洛尼亚的复活
西罗马灭亡后,《民法大全》在西欧沉睡了五百年。11世纪末,转机出现:传说1135年比萨人攻陷阿马尔菲时,掠走一部六世纪的《学说汇纂》抄本,后来归于佛罗伦萨,今存劳伦佐图书馆。传说是真是假已不可考,但抄本的重新流传确实点燃了学术复兴。约1088年起,博洛尼亚教师伊尔内留斯(约1050—1125)开讲《学说汇纂》,逐字逐句在页边行间写下注解——这就是注释法学派。欧洲各地的年轻人闻风而至,博洛尼亚的学生很快数以千计。
13世纪,阿库修斯(约1182—1263)把两百年间各家注释汇编成《标准注释书》,近十万条注释环绕原文,成为法庭书架上与法典并列的必备书。博洛尼亚的学生组织同样是创举:外地学生为对抗市民盘剥,按籍贯结成同乡会,再联合成学生总会——“universitas”(大学)一词最初指的就是这个学生行会。学生集资雇用教授,用罢课和迁校威胁市政当局,教授上课迟到要被学生罚款。世界上最早的大学,是学生办的。
注释法学派止步于解释文本,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则让罗马法走进现实。巴托鲁斯(1313—1357)把罗马法与意大利各城邦的制定法、教会法调和起来,回答"城邦能否立法变通罗马法"这类真问题,威望高到当时流传一句谚语:不是巴托鲁斯主义者,就算不上法学家。他的学生巴尔多(1327—1400)进一步把罗马法改造成可操作的通用规则。评论法学派的方法是彻底经院式的:先树命题,再列正反论证,最后裁决——一个概念被拆成定义、分类、例外、疑难四层。他们把罗马法奉为"成文的理性"(ratio scripta):凡本地制定法沉默之处,即以罗马法补充。这一"补充法源"原则,后来写进了欧洲各邦的法院规则。1495年,神圣罗马帝国设立帝国枢密法院,规定半数法官须受过罗马法训练——德意志地区由此"整体继受"罗马法。一套千年之前的异族法律,就这样成了近代欧洲的共同法(ius commune)。
六、罗马法的世界遗产
今天每一部大陆法系民法典里流淌的,都是罗马法的血液:所有权、占有、债、契约、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监护、时效——概念表几乎可以直接译回拉丁文。试举两例:占有(possessio)与所有权的分离保护,源自裁判官的占有令状;善意占有人取得孳息、先占无主物者取得其所有权,这些今人习以为常的规则,在《学说汇纂》里已有完整论证。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三编结构脱胎于盖乌斯《法学阶梯》;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则是对《学说汇纂》的学院化重排。连海峡对岸的普通法世界,也经由教会法与商法的中介,吸收了大量罗马概念——格劳秀斯写国际法时,手里用的还是罗马法的工具箱。
罗马法给世界上了三堂课。铜表上了第一课:法律必须公开,藏起来的规则不是法律,是权力。法学家上了第二课:法律可以成为一门科学——有概念、有体系、有师承,而不仅是君主的命令。《民法大全》自己上了第三课:法律可以比创造它的帝国活得更久。罗马的军团解散了,元老院消失了,斗兽场塌了半边,但一位巴西法官今天援引的占有规则,可能与一千八百年前乌尔比安写下的那段话,一字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