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传统:写在人心上的法律

一个修士的四层宇宙

1274年3月7日,意大利福萨诺瓦修道院,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在一次马车事故后伤病去世,年仅四十九岁。他留下的《神学大全》尚未写完,据说临终前他经历了一次神秘体验,此后拒再动笔,说"与我所见相比,我写的一切都如稻草"。

但这部"稻草"改变了法律思想史。阿奎那做了一件前无古人的事:他把法律分成了四层。最上层是永恒法,即上帝治理宇宙的理性;其次是自然法,即人类凭理性所能领悟的那部分永恒法——趋善避恶、保全生命、繁衍教养后代;再次是神法,即《圣经》的启示;最下层才是人定法,即君王和城邦制定的具体法律。关键在第四层与第二层的关系:人定法如果违背自然法,就"不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歪曲"。

一个十三世纪的修士,用经院哲学最严谨的三段论,得出了一个堪称激进的结论:恶法非法。不义的法律没有约束力。这个命题在此后七百年里,成了反抗暴政者最有力的思想武器。

战火中的荷兰人

1618年,荷兰联省共和国陷入宗教内战,三十五岁的律师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站错了队,被判终身监禁,关进卢夫斯泰因城堡。两年后,他的妻子想出一个大胆的计划:让他藏进一个装书的大木箱,由仆人抬出城堡。计划成功了。格劳秀斯逃到巴黎,在流亡中写出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

这本书的伟大之处在于它的假设: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依然有效——“二加二等于四,不因上帝的意志而改变”。格劳秀斯把自然法从神学的母体中剥离出来,变成一门独立的世俗学问。他论证说,人类天生具有社会性,渴望过和平的群体生活,自然法就是维持这种社会生活的理性规则。由此,他为正在形成的国际社会提供了第一套系统的法律框架,被后世尊为国际法之父

洛克的权利清单

1688年光荣革命前夕,又一位思想家在荷兰流亡——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他卷入反对英王查理二世的政治密谋,逃往低地国家,在流亡期间完成了《政府论》。1689年他随新国王威廉三世同船回到英国,次年《政府论》出版,为光荣革命提供了事后论证。

洛克的自然法是一张权利清单。在自然状态下,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三项不可剥夺的权利。人们之所以走出自然状态、订立社会契约组成政府,唯一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这些权利。政府是受托人,人民是委托人;政府一旦背叛委托、侵犯权利,人民就有权反抗甚至革命。

这份清单的旅行轨迹惊人。1776年,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在《独立宣言》中把它改写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几乎逐句照搬;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依然能看到洛克的影子。一个人的流亡笔记,最终变成了全人类的权利语法。

契约的思想实验

自然法传统的另一条支线是社会契约论。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在英国内战的炮火中写成《利维坦》(1651年),描绘了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有多可怕:人对人是狼,生活"孤独、贫困、龌龊、粗野而短暂"。所以人们宁可把全部权利交给一个绝对主权者,换取安全。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的答案截然相反:自然状态本是自由平等的乐园,是私有制败坏了人性;真正的契约应该让每个人把权利交给"公意",从而"被迫自由"。

同样是契约,霍布斯得出专制的结论,洛克得出有限政府的结论,卢梭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思想实验的魅力就在于此:它不要求历史真实,只要求逻辑推演。三位思想家想象的"自然状态"从未存在过,但他们提出的问题——政府权力的正当性从何而来——至今仍是政治与法律哲学的元问题。

写在人心上的法

自然法传统在19世纪遭遇过严峻挑战。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讥笑自然权利是"踩着高跷的胡说八道",法律实证主义宣称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与道德无关。但20世纪的纳粹暴行让人们重新思考:如果法律只是命令,那么纽伦堡审判凭什么审判那些"依法行事"的战犯?1945年后的德国法院重新拾起了自然法:极端不义的制定法不是法。

从阿奎那到格劳秀斯到洛克,自然法传统的核心信念始终如一:在一切人为的法律之上,还存在着某种更高的标准——无论你称之为上帝的理性、人类的理性,还是人的尊严。成文法会过时,政权会更迭,而那个更高的标准,写在人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