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与宪政:一张羊皮纸的八百年

兰尼米德的草地

1215年6月15日,泰晤士河畔一片叫兰尼米德的草地上,英格兰国王约翰(King John,1166—1216)脸色铁青地坐在帐篷里。帐篷外,全副武装的叛军贵族列阵以待。摆在国王面前的是一份写在羊皮纸上的文件,共63条,后世称之为《大宪章》——Magna Carta,“伟大的宪章”。

约翰王落到这步田地纯属自找。他在位十六年,丢掉了父亲理查一世留下的法国领地,为筹措军费穷兵黩武,把贵族的封地继承税、监护权、婚姻安排全都变成榨钱的工具,还和教皇英诺森三世闹翻,被开除教籍长达四年。贵族们终于忍无可忍,1215年初起兵造反,占领了伦敦。国王成了没有首都的国王,只能谈判。

谈判桌对面站着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兰顿(Stephen Langton,约1150—1228)。这位曾在巴黎大学讲授神学的大主教,是真正的幕后操盘手。有证据表明,宪章的核心条款出自他的手笔——尤其那个石破天惊的观念:国王也要服从法律

羊皮纸上的革命

《大宪章》的大部分内容是具体的、琐碎的:统一度量衡,规范继承税的数额,撤掉外国雇佣兵。但其中两条穿越了八百年至今仍在回响。第39条:任何自由人,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或非依国法,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第40条更简短: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权利与审判。

第40条是对约翰王卖官鬻爵、把司法当生意做的直接回应。而第39条,则是后世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全部源头。它第一次以成文形式确立: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和财产,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不能凭国王一时兴起。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却同样重要:第61条设立了一个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监督国王遵守宪章——如果国王违约,贵族们有权"以一切手段"剥夺国王的城堡和土地。这是权力制衡最早的制度化尝试:用一个机构约束最高权力。

废纸与圣物之间

讽刺的是,《大宪章》签署时几乎是一张废纸。约翰王签字几周内就致信教皇要求废除它,教皇英诺森三世随即宣布宪章"可耻且无效",内战重新爆发。1216年10月,约翰王在行军途中吃了太多桃子和苹果酒(至少当时传说如此),患痢疾而死。

转折出现在他死后。九岁的亨利三世继位,摄政们为了争取贵族支持,主动重新颁布了删节版《大宪章》。此后数百年,历代英王先后确认了三十余次。每一次确认,都是王权对"王在法下"原则的再一次低头。到17世纪,法学家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1552—1634)重新挖掘《大宪章》,用它对抗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在议会演讲中说:“Magna Carta 是这样的一个家伙,它将没有君王。"——言下之意,法律高于国王。

议会的萌芽

《大宪章》还意外地催生了另一个制度。宪章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征收非常规税赋必须召集大主教、贵族和骑士开会取得"共同同意”。这个为征税而设的会议,经过13世纪西蒙·德·孟福尔(Simon de Montfort,约1208—1265)等人的发展,逐渐演变为议会。1295年的"模范议会"已经包括了各郡骑士和各城市市民的代表——代议制的雏形就此出现。

从征税需要同意,到立法需要同意,再到政府需要对议会负责,这条线索一路延伸,最终在1688年光荣革命和1689年《权利法案》中定型。英国宪政的全部架构,都能在兰尼米德那张羊皮纸上找到基因。

神话与真实

今天的历史学家会冷静地指出:《大宪章》保护的"自由人"在当时只占人口的一小部分,农奴不在其列;它本质上是贵族维护自身特权的文件,谈不上什么民主理想。这些都没错。但法律文件的意义从来不只在于签署者的初衷,更在于后世如何理解它、使用它。

17世纪的英国律师用它对抗王权,18世纪的美国殖民者用它反抗英国议会(麦迪逊后来起草美国宪法权利条款时直接援引第39条),20世纪的曼德拉在里沃尼亚审判的被告席上引用它为自己辩护。一张中世纪贵族逼宫产生的羊皮纸,最终成了全人类的自由凭证——这大概就是法律史上最深刻的反讽,也是宪政最本质的运作方式:纸面上的文字,一旦写进政治共同体的记忆,就会比签署它的刀剑活得更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