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普通法:法官造出来的法律

黑斯廷斯的那个早晨

1066年10月14日,英格兰南部的黑斯廷斯,诺曼底公爵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约1028—1087)的军队与英王哈罗德的军队血战一整天。黄昏时分,哈罗德中箭身亡,英军崩溃。圣诞节那天,威廉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加冕为英王。这场征服改变了英格兰的命运,也意外地孕育出一种全新的法律体系。

威廉是个精明的征服者。他没有像其他征服者那样全盘推翻旧制度,反而宣布保留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传统,以此收买人心。真正深刻的变革发生在制度层面:他把土地全部收归王有,再分封给追随者,建立起欧洲最严密的封建体系。1086年,他下令对全国土地财产进行大调查,编成《末日审判书》——名字的意思是,书上的记录像末日审判一样不可更改。这部土地清册告诉世人:在英格兰,国王的意志可以抵达每一寸土地。

亨利二世的法庭

普通法真正的缔造者是亨利二世(Henry II,1133—1189)。1154年他登基时,英格兰的司法是一锅大杂烩:领主法庭、教会法庭、郡法庭各行其是,同案不同判是家常便饭。亨利二世做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改革:他向全国派出巡回法官,带着国王的令状走遍各郡审理案件;他确立了大陪审团起诉制度,用十二名知情人的宣誓取代决斗断案和神判这种荒诞的取证方式。

巡回法官们从各地回到威斯敏斯特,聚在一起交流判案经验,慢慢发现:约克郡的纠纷和肯特郡的纠纷其实差不多,不如用统一的办法处理。于是,一套通行于全国的"共同习惯法"——普通法(Common Law)——就这样在法官们的来往与交流中生长出来。它不是任何国王颁布的,而是法官们"发现"的。

遵循先例的艺术

普通法的灵魂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今日之判决应当与昨日之判决保持一致,除非有充分理由推翻它。这个原则把法律变成了一种奇特的累积性知识——每一个判决都是下一个判决的依据,法律像珊瑚礁一样,靠无数个案缓慢生长。

这种做法与大陆法系形成鲜明对照。大陆法系的法官面对法典,问的是"条文怎么说";普通法的法官面对判例汇编,问的是"前人怎么判"。判例汇编的传统从13世纪的《年鉴》开始,经过16世纪法学家科克(Edward Coke,1552—1634)等人的整理,到18世纪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的《英国法释义》达到系统化的高峰。布莱克斯通的书在北美殖民地卖得比在英国还好,直接塑造了美国法律人的头脑。

大宪章的阴影

普通法的故事绕不开1215年。那一年6月,暴虐失道的约翰王(King John,1166—1216)在兰尼米德草地上被反叛贵族逼签《大宪章》。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或依国法裁决,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放逐。

约翰王签完字就反悔了,教皇也宣布宪章无效,内战随即爆发。但《大宪章》死而不僵——约翰死后,他的儿子和孙子一再重新颁布它以换取贵族支持,一代又一代英国人把它当作自由的凭证反复确认。王在法下这个观念,从此像钉子一样钉进了英格兰的政治记忆。普通法法院后来成了执行这一观念的主要场所:连国王的命令,也要接受法官的审查。

一种法律的世界旅行

1688年光荣革命后,普通法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走向世界。北美、澳大利亚、印度、香港……每到一个地方,它就和当地法律杂交出新的变体。今天,全球约三分之一人口生活在普通法系的土地上。

回头再看,普通法最独特的地方在于它的生成方式:不是立法者自上而下地设计,而是法官在解决一个个具体纠纷时自下而上地生长。它相信经验胜过逻辑,相信先例胜过条文,相信程序胜过实体。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那句名言说得透彻:“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是对黑斯廷斯那个早晨以来九百年英格兰法律史最好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