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起源:从石柱到诫命
苏萨沙漠里的黑色石柱
1901年12月,伊朗西南部的苏萨古城遗址,法国考古学家雅克·德·摩根(Jacques de Morgan,1857—1924)率领的发掘队挖出了一根断裂成三截的黑色玄武岩石柱。拼合之后,石柱高2.25米,周身刻满了楔形文字,顶部是一幅浮雕:太阳神沙马什端坐在宝座上,把一柄权杖交给站立的国王。铭文告诉世人,这位国王是巴比伦第一王朝的汉谟拉比(Hammurabi,前1810—前1750),石柱上刻的是他在位晚期(约前1754年,旧说前1776年)颁布的法典,共282条。
这根石柱后来被运到巴黎,至今立在卢浮宫的一层展厅里。它之所以震撼世界,不是因为雕刻精美,而是因为它把一个简单的道理刻进了石头:法律应当是公开的、成文的、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法典第196条写道:“倘人毁他人之眼,则应毁其眼。“这就是后世所说的同态复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今天看来它残酷,但在三千八百年前,它其实是对复仇的一种限制:一只眼睛只能换一只眼睛,不能换一条命。
比汉谟拉比更早的人
汉谟拉比并非第一个立法者。1965年,考古学家在尼普尔遗址释读出了一批更早的泥板,属于乌尔第三王朝的创立者乌尔纳姆(Ur-Nammu,前2112—前2095)。他在约前2100年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比汉谟拉比法典早了三百多年,是目前已知最早的成文法典残篇。
耐人寻味的是,《乌尔纳姆法典》比后起的汉谟拉比法典温和得多。它规定,砍断他人肢体者缴纳白银若干作为赔偿,而不是以断肢还断肢。也就是说,人类最早的成文法,一开始就在尝试用罚金替代血仇。复仇的本能没有消失,但它被折算成了可以计算的银子——这是法律史上第一次伟大的"换算”。
西奈山上的石版
在两河流域之外,另一条法律传统正在形成。按照《圣经》记载,约前13世纪,摩西(Moses,传统生卒约前1526—前1406)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在西奈山上领受了两块石版,上面刻着十条诫命: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
十诫与汉谟拉比法典代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来源想象。汉谟拉比把法律归于王权——石柱上写得明白,“安努与恩利尔命我治理万民”;摩西则把法律归于神意——诫命不是人的约定,而是神的命令。前者通向世俗的立法传统,后者通向神圣的道德律传统。此后三千年,西方法律始终在这两极之间摇摆:法律究竟是人为的规则,还是更高的意志?
从记忆到文字
无论石柱还是石版,它们共同完成了一个动作:把法律从口耳相传的习惯变成白纸黑字(准确地说是黑石白字)的条文。这个动作的意义,雅典人的经历说得最清楚。前621年,雅典执政官德拉古(Draco,约前650—前600)首次把雅典的习惯法写成文字,其严苛程度令后世以"draconian"一词形容一切苛政——偷一颗卷心菜也是死罪。到了前594年,梭伦(Solon,约前638—前558)出任执政官,废除债务奴隶制,重写法律,刻于可旋转的木板上立于广场,任人观看。
雅典人很快发现,成文法的真正受益者不是立法者,而是平民。当法律只存在于贵族祭司的记忆里时,解释权就是权力本身;当法律刻在广场上,贵族再也无法随口编造。成文法的公开性,从诞生第一天起就是对特权的约束。
秩序的诞生
回到最根本的问题:法律为什么出现?人类学给出的答案朴素而深刻——为了终结血亲复仇。在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里,你杀了我的兄弟,我必须杀你的兄弟,于是仇杀世代循环,整个氏族被拖入无尽的暴力。法律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复仇的权利从个人手中收走,交给公共权力。刑罚本质上是被国家垄断的复仇。
从乌尔纳姆的罚金到汉谟拉比的石柱,从西奈山的诫命到雅典广场的木板,法律的起点各不相同,终点却是一致的:让秩序取代复仇,让规则取代力量。四千年过去,石柱早已沉默,但石头上那个朴素的念头——写下来,让所有人看见——至今仍是全部法治文明的基石。